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发布时间:2005-5-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某中西医研究院中西医门诊部甲将各科室分别对外承包,由外来医生以交纳房租及承包费的方式运作。甲与各科室承包人之间约定:承包人对外独立核算,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概不相干。2004年8月,甲糖尿病科的承包人张飞不知何故悄然离开了门诊部,留下对某报纸乙的广告费4万元未予清偿。乙找到甲的负责人孙权要求支付广告费,孙权认为:张飞还拖欠甲的房租和承包费等,现在甲也在找张飞,且甲同张飞之间有“承包人独立核算”的约定,所以甲对该广告费不负责任。据乙介绍,甲也是孙权以挂靠中西医研究院丙的名义设立的。甲是否有义务清偿张飞对外留下的债务呢?丙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法律意见:
1.甲是否有义务清偿张飞对外留下的债务呢?
张飞与甲之间虽有“承包人独立核算”的约定,但该约定属于甲的内部约定,第三人无从知晓,故不能对抗第三人,甲应该对此债务承担责任。至于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承包人张飞追偿,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2.丙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分为两种情况:若甲具备法人资格,则责任由甲独立承担;若甲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挂靠属实,丙要承担连带责任。
友情提醒:
不论是医院,还是其它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在允许承包或挂靠的条件下,一定要选择有实力的承包人或挂靠人,否则只会给发包人引来负债累累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