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超级女声(超级女生)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05-8-14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一签就要签8年,我当时就吓了一跳,8年最灿烂的时光就要被他们控制了!”晓晓(化名)在电话里谈起签约一事仍有些愤懑。她说直到现在,自己都没有完全理清楚签约那天的头绪。所谓签约就是,进入超级女声各赛区10强的选手被要求和主办方上海天娱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涉及上海天娱传媒公司对超女进行演艺代理、佣金及其结算、超女演艺事业发展等内容,这份看似普通的演艺经纪合同,因签约时间过长、赔偿金额过大以及关系选手会否被淘汰,变得“面目狰狞” 起来。
《超级女声》总决赛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人气越来越旺的她们都与主办方上海天娱公司签订了一份经纪人代理合约,这份合约会对超女未来的人生路有什么影响,尚不得而知。
“拍外景时收到一条天娱的短信,说要签约,当时我们都不知道天娱的存在。”
事实上,晓晓(化名)知道“天娱”的存在,也是在杭州赛区10强产生的当天。其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10强产生的当天在西湖边拍外景的孩子们都收到一条天娱的短信,说是要签约。当时以为是别的什么公司,就没当回事。然后就来了电话,把选手召集到某宾馆,合同一签就是8年。”每个参赛的超女事先都不知道要和天娱公司签约一事,不过湖南卫视官方网站提供的“参赛条款”中确实写着“参选者明白及同意,湖南卫视有权随时废除参选者之参选资格”,因此即使湖南卫视用废除比赛资格来要求超女签约也是符合游戏规则的,问题的关键是签约时天娱是否对超女明确说出该要求。
经过记者调查,除了杭州赛区外,广州、成都、长沙、郑州赛区都存在10强签约的情况。只是上海天娱公司在发给本报的传真中,并没有承认同每个赛区10强签订合约的事实,只是称:“进入到全国前15名的选手,才和天娱传媒签订了经纪人代理合约,原因是为了保障比赛正常进行,防止有计划、有目的的商业炒作行为。”其他赛区的超女回忆签合同那天的状况和杭州也差不多,选手临时接到通知,参赛之前对签约一事毫不知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超女回忆,“他们(天娱)当时说,不签的话会有后果的。不少家长就问有什么后果,开始他们还不说,最后被逼无奈就说不能继续比赛。”既然天娱都说出了这样的话,选手和选手家长们就开始了盘算,但此时超女和家长们基本上处于骑虎难下的位置。不过愿意透露姓名的超级女声及其父母却从来不承认天娱公司有过“不签约就不能继续比赛的口头警告”。
对于所谓“不签约就不让比赛”的话,天娱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予断然否定。他们承认当时是有份“申明”要求超女签订这份“申明”是为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是在平等、公开的条件下签订的。而对十强选手签订8年合约的说法天娱公司拒不承认。
案例来源:中外营销策划网
友情提醒:
超级女生若发生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是主要裁判依据,其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条款,本站特组织律师整理如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