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网》为京城“开瓶费”案酒楼方助阵
发布时间:2007-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梁溯
京城“开瓶费”案已上诉 酒楼称要为全国餐饮企业争理
在消费者和餐饮服务行业中引起极大轰动的“开瓶费”一案日前已经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了解,提起上诉的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称,他们上诉不是为了区区100元的开瓶费,而是为了一个“理”字和全国千万家餐饮企业以及其他类似的服务行业。
2006年9月13日晚6点左右,消费者王某等4人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酒楼服务员向王某出示了菜谱。王某等人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其收取了餐费296元,其中包括开瓶服务费100元。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返还开瓶费100元,并赔礼道歉。
湘水之珠酒楼则称,其提供的菜谱中清清楚楚载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消费者接受酒楼提供的餐饮服务即意味着同意支付开瓶费,因此酒楼拒绝返还开瓶费。
200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湘水之珠酒楼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为由,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王某开瓶服务费100元。
一审宣判后,湘水之珠酒楼不服法院判决,于2006年12月2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湘水之珠的上诉理由,一是一审法院未能认定三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即对双方之间磋商订立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的事实经过没有认定,对酒楼诚实履行合同义务,提供饮食和斟酒服务的事实没有认定,对酒楼为照顾王某情绪,给予其“金卡”折扣,优惠了31.20元的事实没有认定;二是认为王某在酒楼的就餐行为既属于消费行为,又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同样适用于《合同法》;三是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消费者完全有权选择不付“开瓶费”抬腿走人,而王某却选择了继续就餐,即应视为其同意交纳100元“开瓶费”,酒楼没有进行强迫交易,不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四是高档次的豪华酒楼不同于街边小店,收取开瓶费是国际惯例,也是行业惯例,英文“Corkage”意即“开瓶服务费”;五是湘水之珠酒楼上诉是为了一个“理”字,收与不收开瓶费是个“质”的是非问题,收多收少是个“量”的合理性问题,愿不愿缴纳是消费者在交易之前的选择,而绝不是交易之后的反悔。
目前,一中院已经立案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文标题为本站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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