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
发布时间:2005-5-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2002年,刘封应朋友袁术之邀到武汉市汉西路搭伙做石材生意,并与之签订了合伙协议。不到半年,因为生意太好,双方出现矛盾。分手在即,袁术之兄袁绍乘对帐之机将刘封掌管的出纳帐册撕毁,很快刘封把袁术、袁绍告到了法院,要求袁术、袁绍返还投资款50万元并分配利润。为此,刘封找到了孔融律师,经查询知:袁术为海军工程大学在读博士后。接受委托后,孔融律师仔细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只在某军事法规中查询到“军人不得经商”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条件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军事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且效力不在行政法规之下,孔融律师能直接援引军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吗?那该合伙协议是否有效呢?
法律意见:
1.军事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且效力不在行政法规之下,孔融律师能直接援引军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吗?
应该说孔融律师对于军事法规的效力认识得很清楚,效力不次于行政法规,从理论上来说,应该行得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却没有直接规定,所以直接援引该法条或像有些法院一样,一笔带过,都是不完美的。我建议在合同法下次修正之际,可以直接增加该规定。
2.那该合伙协议是否有效呢?
如上面的分析,既然军事法规的效力不次于行政法规,我认为可以这样:先援引该军事法规认定“军人不具备经商的民事行为能力”,然后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再结合该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这样就可以确定该合同无效,逻辑也严密了。
友情提醒: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要注重实践,但千万不能丢了对理论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