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找零”究竟是什么性质
发布时间:2005-5-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几年前,华雄在某公用电话厅打电话,话费0.8元,给了一张10元的人民币,店主程普找了9元,虽然只有0.2元的差额,华雄不肯。程普解释:“弄个公用电话厅哪有那么多零钱啊?这里的招牌‘不设找零’写得清清楚楚?” 后华雄向记者反应了此事,记者向律师咨询“程普应不应该找零”,绝大多数律师都认为:作为服务老百姓的公用电话厅应该备足零钱,这种霸王条款无效,华雄可以要求找零,而我认为:要弄清楚此问题应从双方合同成立的过程来分析。
华雄到程普的公用电话厅打电话中,首先是程普向包括华雄在内的第三人发出电话服务的要约(公用电话没有拒绝的理由,所以不是要约邀请),然后华雄打电话则是一种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双方的服务合同成立,程普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华雄则应该付款,而“不设找零”应该视为程普设立的一种格式条款。
那“不设找零”究竟是个什么性质呢?虽然公用电话厅是服务公众的,但必须清楚:该规定不与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所以我认为程普设立的“不设找零”条款也是无可非议的。退一步说,华雄如果认为不公平就可以不在此打电话,打了电话就应该接受合同的约束。当然如果在华雄打电话之前,程普没有公示“不设找零”,该规定就不能约束双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