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防疫,武汉市汉阳区政府遭了,被律师告了
疫情这些年,特别是2022年初至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免责保帽子,抛弃精准防空要求,搞层层加码、过度防疫,甚至公然提出“范围足够大、措施足够严”的防控原则,时间上想封多久就封多久,区域上想控多大就控多大,不顾辖区企业经营、不计百姓民生,动辄封城封区,这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了。
包括媒体、律师在内的很多社会精英,也在这种习惯中潜意识地接受了这样的被封被控模式。
不过,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建桥街道办事处这次没有这么走运了,他们所采取一些“过度防疫”的做法被质疑了,他们被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告了。
据我手头的这份《行政起诉状》,原告来自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大厦20楼整层,负责人为刘源波主任。
被告一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建桥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重远主任。
被告二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笑撰区长。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个:
一是确认两被告在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5日和2022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管控不允许原告进入住所地实地办公的行为违法。
二是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2022年10月26日约9时,原告工作人员和往常一样来到汉商大厦,发现一楼大门紧锁,门前许多人因不能进入写字楼而聚集。
于是,刘源波当即拨打12345反映相关部门过度防疫,违反国务院精准防控防疫政策。
约半小时后,汉商大厦所在的西大街社区党支部书记过来沟通,但仍然只允许每家单位派人员进楼把紧急办公用品拿出来,不允许人员进入写字楼实地办公。
原告通过公开渠道获悉:被告一发布管控通告不允许原告进入住所地实地办公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30日;而被告一采取该管控措施实际上来源于被告二。
2022年10月31日,按照上述管控要求,原告本应可以恢复实地办公,然而被告一发布延长管控通告,截止时间未定。实际上,被告一管控截止日期为2022 年11月5日。之后两周,原告可以实地办公。
到2022年11月21日,原告再次遭遇上述同样管控。据原告了解:汉商大厦从未发现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当时汉阳区所有商场、写字楼等都不允许实地办公。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起诉状》中称,两被告过度防疫的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可以说是反面典型。他们之所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两被告,正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生活、工作等尽快恢复正常,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并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理诉求。
疫情这些年来,特别是2022年初以来,放眼全国,类似这样律师起诉政府过度防疫的事不多吧?
我有时也在想,如果我处在街道办事处主任、区长的角色,我会不会也像上述两被告那样做呢?
完全有可能。
为什么呢?因为有的事情,不是光凭一个人的独立思考和单方努力即可改变的,它是靠一种机制在运作、在推动。除非遭遇外力的监督、制衡、约束,它才会有所改变、改进。
这种机制究竟是什么呢?
正是当前疫情防控公共责任采取划区而控、分片包干的机制。
说穿了,就是以行政区划为责任范围,当地一二把手必须守土有责,否则,乌纱帽不保。于是,一二把手又一层层落实、加码并追责,最终导致——
在这样的机制下,表面上一切宏大叙事都顺理成章,但是一到具体操作,就发生了各种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剥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剥夺百姓正常生活的权利与自由,甚至发生直接剥夺公民权利与尊严的事了。
一个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就像这个大自然一样,既是多元相生的,也是相互制衡的。否则,光有前者,没有后者,这个生态肌理、生态系统只会失调,从而带来生态灾难。
同样,一个社会要想进步,也得有这样的机制在发挥作用,而要发挥这样的作用,就得靠媒体、律师、公民等各方力量,依法依规,拿起法律的武器,不断与失衡、跑偏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比方说,武汉市汉阳区政府如果这次不遇到律师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它,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很有可能还会继续采取这种惯性的机制与所谓“简单粗暴、行之有效”的思路。届时,受影响、受波及的还不是辖区企业与居民吗?
总之,我要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及其刘源波主任点赞!
因为这个社会正是靠这类一个一个、点点滴滴的举止推动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