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大厦写字楼20楼整层,负责人刘源波主任,电话85717171。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建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告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莲花湖路1号(莲花湖公园后门内),法定代表人吴重远主任,电话84768229。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笑撰区长,电话84468561。
诉讼请求:
一、确认两被告在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5日和2022年11月21日至今管控不允许原告进入住所地实地办公的行为违法;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0月26日约9时,原告工作人员和往常一样来到原告住所地汉商大厦写字楼,发现一楼大门紧锁,门前许多人因不能进入写字楼而聚集。原告负责人刘源波当即拨打12345反映相关部门过度防疫,违反国务院精准防控防疫政策。约半小时后,汉商大厦写字楼所在社区西大街社区党支部书记过来沟通,但仍然只允许每家单位派人员进去把紧急办公用品拿出来,不允许人员进入写字楼实地办公。原告通过公开渠道获悉:被告一发布管控通告不允许原告进入住所地实地办公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30日;而被告一该管控实际上来源于被告二。2022年10月31日,按照上述管控要求,原告本应可以恢复实地办公,然被告一发布延长管控通告,截止时间未定。实际上,被告一管控截止2022年11月5日。之后两周,原告可以实地办公。但2022年11月21日,原告再次遭遇上述同样管控。据了解:汉商大厦写字楼从未发现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目前汉阳区所有商场、写字楼等都不允许实地办公。两被告过度防疫的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可以说是反面典型。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生活、工作等尽快恢复正常,原告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