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所撤销有依据
发布时间:2005-5-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针对全国各地讨论法律事务所是否应该予以撤销的问题,我无意中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有这样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以经过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法律事务所很显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且本身就不该设立,司法部门的这种知法犯法的做法是不应该被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