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05-5-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针对全国都有的执行难的问题,我认为特别有必要把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认识清楚,对当事人、对法官都有好处。
对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举个例子:欠钱不构成犯罪,但一旦打了官司,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仍然不还钱的话,则有可能构成犯罪。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详细解释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略)。
对法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特别对执行过程中的法官渎职的情形补充了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