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占公司货款同样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05-5-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黄盖,台湾人,2003年经黄祖介绍把大陆的生意从福建转移到了武汉。双方约定黄盖出资60万元,黄祖以技术连带人际关系作价40万元入股。公司成立不到一年,俩人出现了较大的裂痕。2004年3月,黄祖私自将公司一批货物发出后将相应的货款10万元放进了个人的腰包。不久,黄盖就发觉了此事,开始黄祖死活不承认,但终于因黄盖有证据在手而只得承认,但以公司中有其股份为由仍不肯将相应的货款交出。迫不得已,黄盖只好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黄盖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呢?
法律意见:
1.黄盖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黄祖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不管是普通员工,还是经理或股东等,只要是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呢?
职务侵占罪,通俗地说就是非国有单位的贪污罪。
友情提醒:
有矛盾依法解决,且莫蛮干,非国有单位也有“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