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商场超市等商家的法律顾问涉嫌失职
发布时间:2006-5-21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仅凭签名可透支消费 信用卡遭遇“盗刷”尴尬
不需要密码,只凭持卡人签名,即可透支消费。昨日,信用卡的这一“国际惯例”遭到倪同学的质疑,因为他为此付出了千余元的代价。
上月27日早上,华中师范大学区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小倪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称其信用卡在某店铺消费700多元。这时小倪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不见了。他立即联系银行挂失,但该卡已经被盗刷三次,共透支消费1000多元。
银行方面称,此属持卡人自己过失所致,不能予以赔偿。小倪认为,虽是自己弄丢了卡,但如果信用卡必须凭密码才能消费,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据了解,部分信用卡的申请表上,有“消费是否凭密码”选项,持卡人可以选择“凭密码”或“凭签名”,也可两者皆选。如客户未指定,银行一般默认其“同意仅凭签名刷卡”,据称这是“国际惯例”,小倪的卡即属这种情况。
面对这种尴尬,小倪只好自认倒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套用国际惯例,其实是不为客户考虑的表现。”有关银行人士提醒,市民在申办信用卡时最好还是主动设定消费密码,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蔡琳璐)
信用卡被盗刷 商家担责一半
程先生的信用卡丢失后,发现有人持这张信用卡在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消费了5000元,而且对方填写的签名与预留签名明显不一致,程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今天,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此案,实业有限公司补偿程先生一半损失。
去年12月2日,程先生的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以及身份证等物被盗后,犯罪分子立即持程先生的长城信用卡在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处刷卡消费了5000元。原来,对程先生被盗的信用卡,持卡人凭身份证和使用人签名就可以消费,并不需要密码。
程先生在诉状中称,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未核对信用卡使用人是否是合法持有人,对使用人签名与信用卡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令其遭受了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其信用卡被盗用消费的损失5000元。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则认为:持卡人持有效的信用卡,签名与卡主姓名一致,出示的证件符合交易条件,具备消费刷卡成功的所有条件,该店的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已尽到了应尽的形式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程先生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存放一起致使同时被盗,应该自己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记者曹福兴 金冰)
法律意见:
在商场超市等能刷卡的商家,笔者通常会使用信用卡消费,但奇怪的是几乎没有一家商场超市等商家的收银员比对过笔者的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后的签名相吻合。凭签名消费的信用卡,商家比对签名是否相吻合是商家必须注意的义务,否则出现信用卡被盗刷时,信用卡持有人可以签名不吻合为由拒绝向信用卡所属银行付款,而信用卡所属银行则同样可以此为由拒绝向商家付款,如此一来,商家因为自身不了解信用卡的特点、不了解法律,就会出现无人买单的损失,所以本站认为:那些为能够刷卡消费的商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该抓紧时间将以上义务告之于自己的客户,否则涉嫌失职可是有可能被炒鱿鱼的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