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扣货款充工资 公安机关不立案 怎么办
发布时间:2006-1-15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员工扣货款充工资 一桩涉嫌职务侵占案成悬案
员工卷走十多万元货款,用以冲抵工资;老板四处投诉,均被告知不予受理。武汉市新展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蓝家素为此事忙活了半年,仍不知该如何讨回货款。
员工私扣货款充工资
蓝家素介绍,2002年4月,她和丈夫成立了“武汉新展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她任法人代表。她抽调徐芳、邓茉、邓莉(均为化名)3名员工到武汉泰和广场办公,任命徐芳为市场部经理。之后两年,蓝非常信任3人,甚至常将公章交给她们保管。
2005年元月后,徐芳等3人以工资太少为由,几次拒领工资,蓝预感事情不妙。因为事前,3人曾以公司名义签下巨额订单,尚有20余万元货款未收回。后来,蓝去泰合广场才发现人去楼空。经事后查账,发现近16万元货款已被3人取走。公司联系上徐芳等人,3人宣布“辞职”,并称货款是应得的“工资”。
昨日记者联系上徐等人,徐承认了“扣货款抵工资”一事。但她强调,此举是出于对老板提成算法有意见,为掌握“主动权”不得已才“先斩后奏”的。
大半年未立案
经咨询律师,蓝家素认为3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她称,3人三个月实际未领工资是2.8万元,即便按对方算法,将尚未回款的业务提成算在内,顶多12.3万元。而3人所扣货款,已超出劳动所得。
蓝家素说,2005年3月,她多次向3人索要货款无望后,遂以公司名义向硚口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传唤3人到场,对方均称这是“货款抵扣工资”,此事至今无下文。时过大半年,她前往催问,均被告知“这是经济纠纷,尚未立案”,并建议她向法院上诉,通过民事诉讼追讨货款。
然而硚口区法院称,此属明显的“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应归公安机关受理。蓝又找到硚口区劳动局,对方也称此事超出劳动仲裁范围,应找公安机关报案。此事因此一拖再拖。
三家都“为难”
9日,记者陪蓝家素再次走访了硚口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一田姓警员仍称“不予立案”。
他说,经查阅相关法规,定性“职务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3名员工私结货款,目的是冲抵工资,显然存在“劳资纠纷”,所以定性为“经济纠纷”较合适。
硚口区劳动局劳动仲裁科则建议蓝向公安经侦机关报案。该科工作人员说,员工讨要报酬,应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私扣货款”不仅不妥,而且性质也“变”了。
同样,硚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待人员依旧让蓝找经侦大队报案:“私领货款”和“讨工资”是两码事,不可将两者联系为“经济纠纷”混为一谈。私下扣押截留公司货款,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属“公诉案件”,公安机关理应受理。
专家观点:员工行为涉嫌“职务侵占”
省刑事辩论委员会委员、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谷胜桥律师认为,3名员工的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公安机关介入较合适。他说,讨要工资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私扣公款使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已上升为刑事案件。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夏丽萍教授也认为,这是两起不同性质的事件。“职务侵占”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她说蓝某确实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不立案,应出具书面回告,阐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蓝家素在向硚口区公安分局信访科反映情况时,该科一付(音)姓工作人员也持以上观点,他要蓝写份书面材料,等“局长接待日”反映情况。
案例来源:汉网(记者尹勤兵 王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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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如果按照硚口区公安分局信访科的意见“等‘局长接待日’反映情况”来处理,有多少个局长接待日?局长就是法律专家吗?
本站曾经遇到过基本类似并且涉嫌金额刚好达到犯罪标准的这么一个案件,在连连受挫的情况下,最终让公安机关迅速立案,我的当事人台湾老板黄海潮对我的评价是:刘律师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