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伤人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05-5-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某星期天,孙亮、曹丕和曹植一起在刘禅家玩,看见司马昭马上要从门前经过,四个小孩子都不喜欢司马昭,并且经常在独处时被司马昭欺负,于是一起到刘禅家后院捡了很多石子待司马昭过来时砸他。不巧,其中一粒石子正中司马昭的右眼,后经医院紧急抢救仍然造成右眼失明的后果。无法确定四个小孩之中是哪个扔的石子所砸中的,而当时四个小孩都扔过石子,司马懿该告谁呢?假如曹丕和曹植都咬定是刘禅砸的,那是否就由刘禅一个人来承担责任呢?
法律意见:
1.司马懿该告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司马懿可以把刘禅、孙亮、曹丕和曹植一起列为被告,要求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2.假如曹丕和曹植都咬定是刘禅砸的,那是否就由刘禅一个人来承担责任呢?
假如曹丕和曹植都说是刘禅砸的,很明显有推脱责任之嫌,因为曹丕和曹植本身就是本案的嫌疑人,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依然不能成立,还是应该由四人来承担连带责任。
友情提醒: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