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律师费什么时候由被告来承担
发布时间:2005-7-24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做律师,肯定经常有当事人问:“诉讼费、律师费如何承担?是不是官司打赢了,费用都由对方来承担?”
诉讼费的承担原则“原告预付,谁败诉谁承担”不难理解,而律师费则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例外的只有几种情况,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虽然,该规定没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样明确规定“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但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同样属于知识产权的三大块之一,从理论上来说,应该得到“相同的待遇”,以上规定略有不同,本站推断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颁布的原因。因为知识产权的复杂性是一般的老百姓所不能单独完成的,所以法律认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属于合理费用的范畴,按此道理,本站认为:以上有关专利的律师费同样属于合理费用的范畴,应该有被告来承担。
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同一天颁布两个司法解释,相同意思的表述,前者表述为“具体案情”,后者表述为“案件具体情况”(本站网友可仔细比较),实属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