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网》看所谓的“霸王协议”
发布时间:2005-11-6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公司出钱旅游 员工不准跳槽
公司组织旅游,却要求参加旅游的员工一年内不得跳槽。公司此项霸王协议合理吗?
28岁的吴女士是武昌某文化传播公司部门副主管。日前,公司为奖励业绩突出的员工,组织了港澳5日游。吴女士有幸被选中,将于11月6日出发。没有想到,公司为每位出游员工草拟了一份协议,协议上称:本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每人旅游经费3800元全部由公司出资。参加旅游的员工一年内不得提出辞职,否则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和其他员工一样,吴女士在该协议上签了字。然而她心里却蛮不是滋味,觉得公司完全是以旅游相要挟,好好的奖励因为这份协议变了味。吴女士认为自己不能保证不跳槽,她致电晨报咨询,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这份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黄云南律师认为,公司组织员工出游,属于奖励员工的福利。不得以此为条件,要挟员工不跳槽。公司要求员工签署的这份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黄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受单位组织的旅游是劳动者的一项合法权利。员工如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自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条件相挟,另行签订限制员工自由的协议。
案例来源:武汉晨报法律在线(记者肖利敏 实习生周海燕)
本站法律意见:
虽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但福利待遇有高低好坏之分,试问:以上案例中的所有员工是否都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参加公司的旅游?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本站认为:公司提供的协议并不具备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应该受法律保护。吴女士以及其他员工都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感觉公司的做法不妥,完全可以选择不去,不存在吴女士所说的“要挟”,因为公司的此项福利待遇本来就是为那些一年内不准备跳槽的员工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