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网》认为应届毕业生找工作可以大胆地骑骡找马
发布时间:2006-6-1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刚签劳动合同 又有更好单位 大学生“骑马找马”要担责
即将大学毕业的小宋正面临“甜蜜”的烦恼——两家公司争着要他,他却先与待遇稍差的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昨日,小宋打进晨报“律师连线”,向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彭超律师咨询:“劳动合同还未生效,能解除吗?”
小宋是武汉大学计算机系应届毕业生。
今年年初起,小宋天天泡在人才市场,四处联系找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上月,深圳一家计算机公司请他去面试。随后,公司开出月薪8000元的条件,双方签了两年劳动合同,约定小宋9月1日到公司报到,合同自报到之日起生效。
本月初,小宋又收到上海一家计算机公司的面试通知。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去上海,结果又被录用了。上海公司开出的条件是月薪1万元,还不包括奖金。丰厚的待遇令小宋怦然心动。
“我和深圳那家公司的合同有效吗?我有权解除那份合同吗?深圳公司会不会追究我的责任?”小宋问。
彭超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小宋签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生效,他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该合同。但由于小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对方有权追究小宋的缔约过失责任,就小宋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寻求赔偿。
案例来源:武汉晨报(记者肖利敏 郑宇)
本站法律意见:
先看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方或双方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时,在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以上案例中,小宋与深圳那家计算机公司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所以小宋不存在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如果小宋不到深圳那家计算机公司去上班的话,需要承担的应该是违约责任。
其次,违约责任通常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像以上案例中小宋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不会很大或不好确定,所以本站认为:包括小宋在内的应届毕业生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后可以大胆地违约,大可不必“前怕狼,后怕虎”。当然,其他公司职员在跳槽时若能认识到以上“法的精神”,一定也可以更加随心所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