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缓解融资难有多大用处
上周四,最高法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闻出来后,顿时朋友圈刷屏了。
查看最高法新闻发布会材料,对比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变化之后,本人发现此次修改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亮点不少:
一、有一个观点非常鲜明,非常好: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确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个变化的标准比24%、36%更科学,更匹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把原来一些细节不够完美的地方进行修改,譬如:“或”修改为“或者”;增加“的”后变得更通顺;删除“借期内”重复意思的文字……
但本人也看到一些不足:
一、虽不影响理解,但有一处“2019年8月20日”修改为“2019年8月19日”会更准确
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以前”的解释既有包括本数,也有不包括本数,但通常认为“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一些法律、部门规章中涉及“以前”、“以后”的表述以及习惯上的理解,采用否定、相反、排除意义的,一般不包括本数,其他的往往是包含本数)。因“之前”与“以前”的意思几无区别,故上述条文修改为“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会更准确。
二、法最好不要溯及既往
公民按照当时合法的规则行事,不应该被新规则否定。“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可能更合理。
三、“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不是根本解决之道
最高法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消息出来,本人在几个群里进行普法后,马上就有两位有钱人(应该也是放贷人)感叹:“法律也没什么保护,这样谁借哦?”“这利息,让借款人找法院去借,本人一概不借。”
高利贷的根本原因是什么?银行的贷款好借吗?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唯有放开金融市场,对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进行改革,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促进金融健康发展、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宗旨吧?
今天刚刚发布的《2020年中国上市公司百强排行榜在上海发布 工商银行连续十一年蝉联榜首》显示:工商银行以3917.89亿元的利润总额连续十一年蝉联榜首,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平安、招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交通银行和中国建筑居第二至十位。与上年相比,前十格局保持基本稳定,仅招商银行和中国石油位次互换。请问:实体经济荣登该榜首要等到什么时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