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某某事件阶段性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中明显不当的标点符号问题
发布时间:2021-8-10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朋来律所主任刘源波
小议《某某事件阶段性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中明显不当的标点符号问题
临近下班时,本人突然看到阿里巴巴CEO张勇发布的《某某事件阶段性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以下简称涉案文章),可能职业病的缘故,发现涉案文章存在不少问题,现列举明显不当的标点符号问题:
一、一级标题的末尾不应加标点符号
涉案文章的两个一级标题为:“一、处理决定:”、“二、反思和行动:”,建议修改为:“一、处理决定”、“二、反思和行动”。
二、结构层次有讲究,不应随意使用
第一层“一、二、三……”,用顿号,例如:“一、”、“二、”、“三、”;第二层“(一)、(二)、(三)……”,用括号,例如:“(一)”、“(二)”、“(三)”;第三层……
涉案文章中第二层为:“1、”、“2、”、“3、”,建议修改为:“(一)”、“(二)”、“(三)”。
三、个别句号不应以“.”方式出现
这可能是不讲究、没检查造成的,但明知是要面对公众的,不应该。
另外,“引咎辞职”只能是李永和和徐昆主动为之,那涉案文章标题称“处理决定”就不准确;如果是责令李永和和徐昆辞职,那就不叫“引咎辞职”,毕竟在中国大陆这个词语是很精贵的。
本条微博主要谈标点符号,因此对语句不通顺等问题就不谈了。
朋来律所主任刘源波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