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法定程序破产并注销后又发现债权的该如何追讨?
2011-04-11 11:04:42 网友(赵欣然)问:
律师好,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销售人员,2006年9月我所在的公司与外地的一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向对方发货,对方累计欠我方货款12万多,一直催要也未偿还,2006年10月,我所在的公司实施政策性破产,并进行了注销,但对方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我被安排到另外的工作岗位工作,但仍然继续向对方追讨这笔款项,并给对方邮寄了公司变更名称通知书,要求对方给现在的公司支付货款(现在的公司购买了破产公司的资产),对方于2008年给现在的单位账户上支付了2万元,而后就再也没给我方支付款项,2010年我亲自去对方公司索要货款,在我的努力下和对方签了对账函,对方确认欠我方货款的金额,但至今仍然不肯还款,请问现在如果起诉对方诉讼时效到底算不算经过?我作为工作人员并不知道为什麽当时公司破产的时候没把这笔债权清收回来,但在破产之后这家单位又确实回了2万元的货款,我现在的公司是破产公司的股东,到底该以谁为原告起诉对方呢?对方会以诉讼时效经过而不给我方还钱吗?
律师回复:
以你们现在的公司为原告起诉。根据你的介绍,债权尚未过诉讼时效,对方以此为由抗辩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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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合同纠纷网 2011-04-11 15:13:15